美國國會肥咖條款
來源:http://www.chinanews.com/hr/2013/10-23/5413315.shtml作者:北美購房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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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會2010年通過“肥咖條款”(即外國財務(wù)資產(chǎn)帳戶稅務(wù)遵守法案,簡稱為FTACA),原意在避免國人逃稅,卻出現(xiàn)負面效應。洛杉磯時報近日報導,愈來愈多定居海外的美國人因在當?shù)劂y行無法開戶,只有放棄美籍。華裔律師及會計師則說,近年前來諮詢保留綠卡或美籍對稅務(wù)有何影響的華人愈來愈多,不諱言不少夫妻決定讓有資產(chǎn)的一方保留外國人身分。
肥咖條款規(guī)定美國人在海外財務(wù)資產(chǎn)帳戶若個人超過5萬元,夫妻超過10萬元,2011年起須另用8938表申報。該條款并規(guī)定,在美有投資的海外金融機構(gòu),2014年須與美國政府簽約,同意未來提供符合財務(wù)標準的美國人帳戶資料給美國政府,否則銀行在美投資孳生的利息或收入等,將被預扣30%。
洛杉磯時報稱,該項對海外金融機構(gòu)的要求,已使定居在歐洲如瑞士、英國等地美國人,無法在當?shù)劂y行開戶或申請貸款,因這些銀行不想惹麻煩,不希望向美國國稅局提供美籍客戶帳戶資料,導致這些守法的美國人只有放棄美籍,以便獲得開戶或貸款資格。
雖目前未傳出臺灣及中國大陸的銀行“歧視”當?shù)孛绹司用竦念愃剖吕,本地華裔專家坦言,因為肥咖條款前來詢問將面臨的稅務(wù)責任的華人愈來愈多,且兩岸三地都有,有些甚至是當?shù)厣鲜泄敬蠊蓶|,涉及的海外資產(chǎn)不乏上千萬美元。
“持有綠卡或是公民,在移民法上享有的權(quán)利及義務(wù)不同,但稅法上都有申報聯(lián)邦所得稅義務(wù)。唯綠卡更麻煩,若涉及逃稅被定罪,日後甚至會被取消綠卡遞解出境”,會計師暨稅務(wù)律師童志敏說,但不管是綠卡或公民,一旦選擇放棄美國合法身分,只要擁有相當身家,都面臨申報棄籍稅(Expatriation Tax)要求。但如果持綠卡不到八年,可以不必受到棄籍稅約束。
因此站在稅務(wù)立場,某些持綠卡不到八年的富豪選擇放棄綠卡,只讓名下沒有財產(chǎn)的妻小擁有綠卡,是節(jié)稅的最簡便做法。但“外國人”在美居住時間,一年不能超過183天,否則一樣有申報所得稅義務(wù)。
會計師李新忠說,旅居海外的稅法美國人,近年注意到不單須在美申報所得稅,并面臨海外所有金融帳戶若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須按照FBAR申報; 若贈與金額超過10萬元,須填寫3520表向國稅局申報; 2011年起若海外財務(wù)資產(chǎn)超過規(guī)定,須申報8938表。
“不少稅法美國人認為這些要求過於繁復,決定放棄美國合法居留身分”,但李新忠說,如果只是單方面放棄綠卡或公民,未申請國稅局離境許可,仍擁有報稅責任。他解釋,在棄籍當天,若全球資產(chǎn)市價凈值超過200萬元,或過去五年每年繳交的所得稅超過某門檻(今年是15萬5000元),須使用1040C表清算全球總資產(chǎn),繳交棄籍稅,才有資格免除稅法報稅義務(wù)。
資產(chǎn)低於前述標準,則須填寫8854表,注明過去五年均按美稅法誠實申報所得稅并申報海外帳戶,才有資格申請棄籍許可。
雖夫妻讓有資產(chǎn)的一方保留“外國人”身分,是最簡單的節(jié)稅之道。但李新忠提醒,不要在尚未諮詢稅務(wù)專家前就貿(mào)然行事,因為“外國人”是無法享受今年起生效的“美國人可享受贈與及遺產(chǎn)525萬元免稅額”的好處。
李姓納稅人則說,如果為了節(jié)稅,將海外資產(chǎn)全部放在無美國納稅人身分的配偶名下,最好是配偶能忠於婚姻,否則有可能出現(xiàn)人財兩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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