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投資移民美國,美國移民局管理由國會在1990年創立的EB-5計劃,通過創造就業機會和外國投資者的資本投資來刺激美國經濟。根據1992年最初頒布的試點計劃,自那時起經常重新授權,投資者也可以通過根據移民局指定的區域中心,根據促進經濟增長的建議進行投資,從而符合EB-5分類。2017年5月5日,總統簽署了第115-31號公法,將區域中心計劃延長至2017年9月30日
USCIS關于EB-5裁決的政策載于USCIS政策手冊G部分第6卷。
所有EB-5投資者必須投資于一個新的商業企業,這是一個商業企業:
成立于1990年11月29日或之后
成立于1990年11月29日或以前,即:
1.采購,現有業務重組或重組,使新商業企業獲得成果,或者
通過投資擴大至少40%發生凈值或員工人數增加
商業企業是指為正在進行的合法業務而形成的任何營利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獨資企業
合作伙伴關系
控股公司
合資企業
公司
業務信任,或
可能是公共或私人擁有的其他實體。
該定義包括由控股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組成的商業企業,條件是每家子公司均從事為持續進行合法業務而形成的營利活動。
注意:該定義不包括非商業活動,如擁有和經營個人住所。
工作創作要求
EB-5投資者必須將所需數額的資本投入新的商業企業,為至少10名優質員工創造全職職位。
對于不在區域中心的新商業企業,全職職位必須由新興商業企業直接創建,這意味著新的商業企業(或其全部所屬子公司)本身是合格雇員的雇主。
對于位于區域中心的新型商業企業,可以由新的商業企業直接或間接創建空置時間。
直接就業是那些在新商業企業和雇用人員之間建立雇主與雇員關系的工作。
間接工作是在新的商業企業之外持有的工作,而是由新的商業企業造成的。
在遇到困難的企業的情況下,EB-5投資者可能依靠工作維護。
投資者必須表明,現有員工人數將至少維持在投資前水平至少2年以上。
一個陷入困境的企業是一個企業,已經存在了至少兩年,并已發生期間,在投資移民的I-526表格的優先權日之前的12或24個月期間的凈虧損。這一時期的損失必須至少在損失之前的困擾企業凈值的20%。為了確定陷入困境的業務是否存在兩年,受困企業利益的繼承人將被視為已經存在,與他們成功的業務相同。
一個合格的員工是美國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或授權在美國工作,包括其他移民,但不限于,有條件的居民,臨時居民,一個庇護人,難民,或者居住在美國的人被驅逐出境。該定義不包括移民投資者; 他或她的配偶,兒子或女兒; 或任何非移民身份的外國人(如H-1B非移民)或無權在美國工作的外國人。
全職就業是指新商業企業雇用符合條件的員工,每周至少需要35個工作小時。在區域中心計劃的情況下,“全職工作”也意味著雇用一名間接雇用的職業雇員,每周至少需要35個工作小時。
一個工作分享安排,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合資格的員工共同擔任全職職位,將被視為全職工作,只要符合每周的小時要求。該定義不包括兼職職位的組合,即使在組合時,職位符合每周的小時要求。
間歇性,暫時性,季節性或短暫性的工作本質上不符合永久性全職工作的資格。然而,預計持續至少2年的工作通常不被視為間歇性,暫時性,季節性或短暫性。
資本投資要求
資本是指外國企業家所擁有的資產所賦予的現金,設備,庫存,其他有形財產,現金等價物和負債,但外國企業家是個人和主要負責的,以及呈請的新商業企業的資產沒有用來確保任何債務。所有資本均以美元的公允價值計價。通過非法手段(如犯罪活動)直接或間接獲得的資產,不得視為本法第203(b)(5)條的資本。
注意:移民投資者必須確定他或她是投資資本的合法所有者。資本可以包括移民投資者在某些情況下支付的承諾(本票)。
所需最低投資額為:
一般。美國的最低資格投資為100萬美元。
有針對性的就業領域(高失業率或農村地區)。在美國高失業地區或農村地區的最低資格投資為50萬美元。
有針對性的就業領域是在投資時是農村地區或失業率達到全國平均水平至少150%的地區。
一個農村地區更根據聯合國的最新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也不大都市統計區(由管理和預算辦公室指定的),或者任何一個城市的外邊界或具有20,000人口的城鎮或內的任何區域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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